謝聰的母親哭的很傷心,當然了有幾分真就不得而知了,但是不管她是真的傷心還是假的傷心,現場的警察都不可能讓他靠近尸體的。
“不能靠近!”
“我滴兒嘞~阿~哈哈……”
“我可憐的兒嘞~”
謝母哭喊著一下跪倒在地,周圍幾個離得近的婦女急忙上前架住了她。
“小寶媽你快白哭嘞,你讓你兒走的安心一點,先讓人警察干活。”
“師傅別看了,先喊人過來認尸。”
沈明拍了拍梁斌的肩膀,遞了一大卷紗布過去。
“阿~嗷嗷嗷。”梁斌正有滋有味的看著呢,聞言立馬接過紗布裝進了口袋。
被水長時間泡過且軟組織容易脫落的尸體,從井中或者水中打撈上來后第一時間就要固定好。
無紡布或者紗布都行,主要是為了防止尸體在運送過程中被破壞。
“那個小徐!把謝書記放進來讓他認一下尸體。”
初步認尸的流程應該是尋找失蹤人員的信息進行比對,但大家伙都知道失蹤的人是誰了,也就沒必要去找了。
而后續親屬認定尸體身份需要找一個正式的場合進行錄音錄像,一般會在殯儀館的停尸間,或者是專用的辨認室之類的地方。
“梁師傅,這位就是下謝村的村書記謝曉冬。”
謝曉冬捂著口鼻,尷尬的朝著梁斌點了點頭。
“認一下,死者是不是謝聰。”
“是他。”謝曉冬只是看了一眼就肯定的點了點頭。
“確認哈?”
“確認。”
“那行了,小徐把人帶回去吧,讓死者親屬說一下死者失蹤時穿的衣服顏色款式,問一下有沒有手機,首飾之類的東西,身上有沒有帶著現金之類的。”
“按流程對一遍唄?”
“對,按流程來。”
“師傅,寫好了。”梁斌在忙的時候,沈明也沒空著,他對著尸體簡單的填好了尸體的初步尸檢報告。
這種報告一般都是死者的外部條件,比如衣服,首飾,身邊攜帶的東西,還有就是死者表面有沒有受到過暴力毆打等等條件。
“行。”梁斌大概掃了一遍,隨后快速在上面寫下了自己的名字。“回去的時候檢查一下傷口就行。”
沒錯,謝聰死前挨打了,而且被打的還不輕,他的皮膚表面有著十多道非常清楚的被毆打痕跡,這一點被沈明記錄的十分清楚。
周圍的人實在是太多了,死因和死亡時間大家也都知道了,這個時候就該裹尸回縣局去了。
“動手吧,你左我右,早點干完早點回去。”
梁斌掏出沈明遞給他的紗布,小心的開始固定尸體的組織。
這是個細活,此時的尸體軟組織比老豆腐還要易破,也就比嫩豆腐稍微好一點,稍微一用力定然會導致組織脫落,所以裹尸這個活不能急,哪怕尸體再臭再恐怖都得忍住,馬虎不得。
整整一個小時,沈明都在腐臭的尸體前工作,兩個人不時的還要擦擦汗,生怕自己的生物信息污染了尸體。
待尸體完全包裹住準備運走的時候,最后一道程序也可以做了。
下井摸證據。
這是最關鍵也是最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。
為了防止有尸塊掉落在井中,需要有人對灌溉井的底部進行打撈,也是想要確認井內有沒有兇手留下來的痕跡,或者死者身上掉落的外部痕跡。
這個活自然而然的落在了沈明身上,畢竟梁斌這么大的年紀總不能讓他下井吊著。
沈明負責清淤,梁斌則在一旁的地里檢查淤泥內的情況,二人合作還真在淤泥里找到了不少東西。
包括但不限于死者脫落的手指甲,幾團頭發等等……
這些都是證據,哪怕是米粒大小的東西都得裝進證物袋帶回去。
直到太陽落山,天色變黑,整個發掘工作才隨之結束,謝聰的父母也被帶到了警局準備做筆錄
……
“棍子吧?”
“這兩道應該是棍子,這幾個應該是皮帶抽的,寬度不一樣,重心點不一樣。”
“先記一下吧,問一下這種事要怎么處理。”
沈明拿起筆,在尸檢報告上寫下了謝聰身上傷疤的原因。
“要做傷情鑒定嗎?我估計檢察院后面會要。”
“要做的,等會我來就行了,差不多你就回家吧,十一點多了。”梁斌微笑著接過報表,刷刷刷的寫下了自己的名字。
“一塊吧,反正明天我也不上班,后天我再過來就是了。”
死者的死因已經檢查出來了,就是溺亡。
但這里有個點是必須要上報的,而且是極為復雜的關于案件的定性邏輯。
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,那就是死者謝聰的生理年齡為20歲,心理年齡為6歲,我國的法律只認定生理年齡,不會去認定心理年齡。
可即便如此,謝聰也是屬于智力殘疾那類人,是《刑法》和《殘疾人保障法》明確的特殊保護對象,其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,負有法定的撫養保護義務,法律明確禁止對殘疾人實施虐待和傷害行為。
謝聰的死因分為兩種情況,第一種是失足落井溺亡,那他的母親極有可能會被檢察院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罪名起訴。
這里的因果關系認定就得需要法醫出庭作證,證明謝聰的母親不是對謝聰進行簡單的毆打,而是極為嚴重的毆打虐待導致謝聰進行逃避行為,甚至有可能因為被毆打導致神志不清失足落井。
第二種情況是謝聰被毆打后心里委屈跳井自殺,這里就是虐待致人死亡的罪名,仍然需要法醫出庭出示死者身上的傷情鑒定,用來證明死者生前遭遇的被虐待行為。
除此之外還需要走訪村民,去尋找證據來證明謝聰在家中是偶爾被打,還是經常性被打,這也是作為事實證據的有力證明。
根據最高檢的司法規則,對于未成年人,智力殘疾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長期虐待導致其不堪忍受自殺的,直接等同于虐待行為直接致死,認定為虐待罪的加重情節。
謝聰的智力僅相當于6歲兒童,心理承受能力,認知能力遠低于正常成年人,其自殺行為若與長期虐待或者本次毆打帶來的**痛苦和精神恐懼存在直接或者必然的聯系,司法實踐中會直接認定因果關系成立。
法律意識淡薄的謝聰母親,可能做夢都沒想到,自己的兒子跳了井,在農村直接埋了就行的事情,竟然會讓自己的人生出現這么大的變故。